第一条
为了规范本会的会计核算,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、完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本会是依照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,是民间非营利组织。因此:
(一)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;
(二)资源提供者向本会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;
(三)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本会的所有权。
第三条
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,记录和反映本会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,以本会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。
第四条
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,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。会计期间分为年度、季度。会计年度和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。
第五条
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。人民币以“元”为金额单位,元以下记至角、分。
第六条
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。
第七条
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。
第八条
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,客观真实地记录。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。
第九条
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。
第十条
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,便于理解和使用。
第十一条
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。
第十二条
本会会计项目设置和使用:
一. 资产类项目
1. 现金。本项目核算现金增减变化。
2. 银行存收。本项目核算银行存款增减变化。
3. 固定资产。本项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减变化。
二. 收入类项目
4. 捐赠收入。本项目核算个人和单位捐赠款收入。
吉安太原堂文史研究会
2016年10月